办事内容:
储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事项名称

储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设定依据

【法    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行政法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部门规章】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

办理部门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办事程序

地籍调查→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核发证书

申请方式

单方申请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籍调查、公告/公示、补正材料时间;疑难复杂、大宗批量的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

办理条件

1、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法定方式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2、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3、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5、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6、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中午12:00-13:30值班,下午13:30-17:30

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A:校场大道大厅,校场大道36号一楼;

办公地址B: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江东中路265号二楼A4厅。

联系电话

1咨询电话:12345(主城六区导办专线:025-83198500

2、监督电话:025-89697015

申  请  材 料

序号

名称

形式

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原件


2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原件

查验后退还

3

授权委托书(单位)

原件


4

土地收储文件(提供以下之一):

(1)批准的年度土地收储计划;

(2)列入储备用地的立项批复;

(3)市政府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等。

原件

无法提交原件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主城六区土地储备中心申请登记的,土地收储文件应经市土地储备中心认可。

5

收储范围图件(提供以下之一):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2)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点;

(3)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函及附图。

原件

无法提交原件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

按不同土地性质和收储方式还应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收储原为集体土地的:征收土地批文、批后实施完成证明;

(2)通过房屋征收方式收储国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公告、委托拆迁协议和由政府拆迁部门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完成证明;

(3)收储企事业单位土地的:收储协议、被收储单位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

(4)收储国有置换土地的:土地置换协议、原权利人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

原件

无法提交原件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

1、境内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经公证、转递的注册文件,或者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注册文件;

3、境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经领事认证的注册文件,或者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注册文件。属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的,可提交注册文件的附加证明书,中国声明不适用《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除外。

二、代理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者其国籍所在国护照。

三、代理

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全部代理人应共同代为申请,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其他事项

1、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当翻译成汉字译本,汉字译本的真实性由当事人负责

2、单位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等材料已报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的,可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申请材料的说明》(原件),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申请材料的说明》中列明的已备案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单位)

3、储备土地登记的申请主体应为列入自然资源部名录的土地储备中心,或者储备中心与储备土地运作平台的联合体

4、如被收储企事业单位有剩余宗地,应一并申请变更登记

5、如有特殊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补充相关材料。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二、收费标准

1、登记费:550/件。

2、工本费:(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2)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不动产登记费按件定额收取。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个不动产权利事项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

4、不动产登记费由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缴纳。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用)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用)人自行协商。

5、收费依据涉及的文件已在“南京不动产”微信公众号“办事大厅→政策解读”栏发布,收费标准相关详细内容可自行查阅、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