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备案与转移登记 | |||
设定依据 | 【法 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行政法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部门规章】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 | |||
办理部门 |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办事程序 |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核发证书 | |||
申请方式 | 双方申请 |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地籍调查、公告/公示、补正材料时间;疑难复杂、大宗批量的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 | |||
办理条件 | 1、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法定方式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2、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3、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5、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6、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中午12:00-13:30值班,下午13:30-17:30。 | |||
办理地点 | 办公地址A:校场大道大厅,校场大道36号一楼; 办公地址B: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江东中路265号二楼A4厅。 | |||
联系电话 | 1、咨询电话:12345(主城六区导办专线:025-83198500)、025-68505417(转让备案)、025-89691020(转让备案); 2、监督电话:025-89697015(不动产登记)、025-89691023(转让备案)。 | |||
申 请 材 料 | 序号 | 名称 | 形式 | 要求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双方) | 原件 |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原件 | 查验后退还 | |
3 | 授权委托书(单位) | 原件 | ||
4 | 转让方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 | 原件 | ||
5 | 土地转让协议 | 原件 | ||
6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 原件 | 一式五份 | |
7 | 经规划核准的总平面图或者审定方案 | 复印件 | 加盖公章 | |
8 | 园区管理部门(管委会或所属街道办事处)同意转让的意见 | 原件 | 园区内工业、科研用地需提供(企业改制除外) | |
9 | 土地价值确认文件 | 原件 | ||
10 | 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 | ||
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 1、境内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经公证、转递的注册文件,或者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注册文件; 3、境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经领事认证的注册文件,或者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注册文件。属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的,可提交注册文件的附加证明书,中国声明不适用《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除外。 二、代理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者其国籍所在国护照。 | ||||
三、代理 1、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且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其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申办公证文书须由我国司法部委托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申办公证文书,可由我国司法部委托的“中国委托公证人(澳门)”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核验或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直接办理;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须经中国公证员协会或者省级公证协会转寄;国外出具的文书,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办理领事认证,属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的,可提交附加证明书,中国声明不适用《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除外;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应当经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2、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全部代理人应共同代为申请,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其他事项 1、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当翻译成汉字译本,汉字译本的真实性由当事人负责; 2、单位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等材料已报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的,可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申请材料的说明》(原件),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申请材料的说明》中列明的已备案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单位); 3、部分转让的,转让方应一并申请剩余部分的变更登记; 4、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转让前,应当依法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送交不动产登记机构; 5、如有特殊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补充相关材料。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一、收费依据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二、收费标准 1、登记费:550元/件。 2、工本费:(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2)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优惠减免: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4、不动产登记费按件定额收取。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个不动产权利事项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 5、不动产登记费由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缴纳。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用)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用)人自行协商。 6、收费依据涉及的文件已在 “南京不动产”微信公众号“办事大厅→政策解读”栏发布,收费标准相关详细内容可自行查阅、获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