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内容:
购买产权置换房的交易登记

事项名称

购买产权置换房的交易登记

设定依据

【法    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行政法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部门规章】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

办理部门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核发证书

申请方式

双方申请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不含籍调查、公告/公示、补正材料时间,以及当事人未及时缴清税费产生的耗时;疑难复杂、大宗批量的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

办理条件

1、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法定方式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2、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3、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5、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6、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办理时间

1、校场大道大厅(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中午12:00-13:30值班,下午13:30-17:30;(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6:30

2、中山路大厅、华侨路大厅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仙林大厅(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中午12:00-13:30值班,下午13:30-17:30

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A:校场大道大厅,校场大道36号一楼;

办公地址B:中山路大厅,中山路171号一、二楼;

办公地址C:华侨路大厅,华侨路35号二、三楼;

办公地址D: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江东中路265号二楼A4厅;

办公地址E:仙林大厅,文枢东路10号一楼。

联系电话

1咨询电话:12345(主城六区导办专线:025-83198500

2、监督电话:025-89697015

申  请  材 料

序号

名称

形式

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双方)

原件


2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原件

查验后退还

3

授权委托书(个人)

原件


4

户口簿

原件

查验后退还

5

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或者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有权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

原件

查验后退还

6

不动产权属证书(提交以下之一):

(1)不动产转移登记联系单(2016627日后申请首次登记的);

(2)土地分摊一览表或土地分割转让证(2016628日前申请土地登记的)。

原件


7

南京市房屋买卖契约(产权调换安置专用)(正本)

原件


8

南京市产权置换房购买通知书

原件


9

购房全款发票

原件

查验后退还

10

有贷款抵押的提交:

(1)主债权合同;

(2)抵押合同;

(3)抵押权登记申请表;

(4)银行授权委托书。

原件


11

个人涉及房屋套次认定的,提交另外购买的预购商品房的购房合同,或者商品房现房、存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查验后退还

12

享受拆迁税收减免政策的提交:

(1)拆迁协议;

(2)拆迁存款证实书(拆迁专项存折)。

原件

加盖“税收抵扣章”后退还

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者其国籍所在国护照。

二、代理

1、境内自然人处分不动产且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大厅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个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3、监护关系材料包括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关系材料,或者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材料。

4、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且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其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申办公证文书须由我国司法部委托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申办公证文书,可由我国司法部委托的“中国委托公证人(澳门)”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核验或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直接办理;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须经中国公证员协会或者省级公证协会转寄;国外出具的文书,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办理领事认证,属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的,可提交附加证明书,中国声明不适用《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除外;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应当经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5、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全部代理人应共同代为申请,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其他事项

如有特殊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补充相关材料。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二、收费标准

1、登记费:(1)住宅类的80/件;(2)非住宅类的550/件;(3)办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的,0/件。

2、工本费:(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2)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优惠减免: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免收登记费;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4、不动产登记费按件定额收取。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个不动产权利事项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

5、不动产登记费由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缴纳。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用)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用)人自行协商。

6、收费依据涉及的文件已在“南京不动产”微信公众号“办事大厅→政策解读”栏发布,收费标准相关详细内容可自行查阅、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