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内容:
异议登记

事项名称

异议登记

设定依据

【法    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行政法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部门规章】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

办理部门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核发证明

申请方式

单方申请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现场办结。

办理条件

1、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法定方式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2、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3、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5、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6、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中午12:00-13:30值班,下午13:30-17:30

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校场大道大厅,校场大道36号一楼

联系电话

1咨询电话:12345(主城六区导办专线:025-83198500

2、监督电话:025-89697015

申  请  材 料

序号

名称

形式

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异议登记)

原件


2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原件

查验后退还

3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1)单位提交授权委托书(单位);

(2)个人提交授权委托书(个人)。

原件


4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原件

当事人需留存原件的,查验后退还

5

证实与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原件


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

1、境内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经公证、转递的注册文件,或者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注册文件;

3、境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经领事认证的注册文件,或者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注册文件。属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的,可提交注册文件的附加证明书,中国声明不适用《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除外

4、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6、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7、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8、外籍自然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者其国籍所在国护照。

二、代理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者其国籍所在国护照。



三、代理

1、申请人为自然人且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大厅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个人)。

  1.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其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申办公证文书须由我国司法部委托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申办公证文书,可由我国司法部委托的“中国委托公证人(澳门)”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核验或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直接办理;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须经中国公证员协会或者省级公证协会转寄;国外出具的文书,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办理领事认证,属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的,可提交附加证明书,中国声明不适用《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除外;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应当经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监护人申请异议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申请异议登记的书面保证原件

4、监护关系材料包括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关系材料,或者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材料。

5、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全部代理人应共同代为申请,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其他事项

1、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当翻译成汉字译本,汉字译本的真实性由当事人负责

2、单位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等材料已报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的,可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申请材料的说明》(原件),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申请材料的说明》中列明的已备案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单位)

3、如有特殊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补充相关材料。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二、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类的40/件,非住宅类的275/件。

2、工本费:无。

3、优惠减免:(1)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2)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免收登记费;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40元收取。

4、不动产登记费按件定额收取。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个不动产权利事项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

5、不动产登记费由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缴纳。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用)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用)人自行协商。

6、收费依据涉及的文件已在“南京不动产”微信公众号“办事大厅→政策解读”栏发布,收费标准相关详细内容可自行查阅、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