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查封、注销查封登记 | |||
设定依据 | 【法 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行政法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部门规章】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 | |||
办理部门 |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办事程序 | 嘱托→接受嘱托→审核→登簿 | |||
申请方式 | 依嘱托登记 |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现场办结。 | |||
办理条件 | 1、嘱托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提交的材料应当齐全、符合规定; 3、嘱托文件所述查封或解除查封事项应清晰,并注明被查封或解除查封不动产的坐落、权利人及有效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号。被查封或解除查封不动产的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应一致。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中午12:00-13:30值班,下午13:30-17:30。 | |||
办理地点 | 办公地址:校场大道大厅,校场大道36号一楼。 | |||
联系电话 | 1、咨询电话:12345(主城六区导办专线:025-83198500); 2、监督电话:025-89697015。 | |||
嘱 托 材 料 | 序号 | 名称 | 形式 | 要求 |
1 | 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 原件 | 查验后退还 | |
2 | 委托本法院之外的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 原件 | ||
3 | (1)查封的,提交以下之一: ①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②人民检察院查封函; ③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2)解除查封的,提交以下之一: ①人民法院解除查封或者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②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函; ③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 | 原件 | ||
注意事项: 如有特殊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补充相关材料。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一、收费依据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二、收费标准 1、登记费:优惠减免,不收取。 2、工本费:无。 3、收费依据涉及的文件已在“南京不动产”微信公众号“办事大厅→政策解读”栏发布,收费标准相关详细内容可自行查阅、获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