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 |||
设定依据 | 【法 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行政法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部门规章】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 | |||
办理部门 |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办事程序 |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核发证书 | |||
申请方式 | 单方申请 |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权籍调查、公告/公示、补正材料时间;疑难复杂、大宗批量的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 | |||
办理条件 | 1、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法定方式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2、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3、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5、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6、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 |||
办理时间 | 1、校场大道大厅(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2、仙林大厅(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3、尧化国土资源所(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4、马群国土资源所(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5、八卦洲国土资源所(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6、龙潭国土资源所(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7、栖霞国土资源所(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8、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雨花台分局(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办理地点 | 1、栖霞区范围内的至以下地点办理: 办公地址A:仙林大厅,文枢东路10号一楼; 办公地址B:尧化国土资源所,栖霞区尧化街道尧佳路36号; 办公地址C:马群国土资源所,栖霞区马群街道黄马路10号; 办公地址D:八卦洲国土资源所,栖霞区八卦洲街道鹂岛路53-1号; 办公地址E:龙潭国土资源所,栖霞区龙潭街道港城路1号; 办公地址F:栖霞国土资源所,栖霞区栖霞街道红枫街13号; 2、雨花台区范围内的至以下地点办理: 办公地址G:校场大道大厅,校场大道36号一楼; 办公地址H: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雨花台分局,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76号。 | |||
联系电话 | 1、咨询电话:12345; 2、监督电话:025-89697015(主城六区各大厅)、025-85307278(栖霞分局)、025-52829538(雨花台分局)。 | |||
申 请 材 料 | 序号 | 名称 | 形式 | 要求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单方) | 原件 |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原件 | 查验后退还 | |
3 |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
4 | 宅基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 原件 | ||
5 | 房屋符合规划、建设许可的相关材料 | 原件 | ||
6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
7 | 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 原件 | ||
8 | 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门牌证明(不涉及房屋坐落变化的个人住宅用地,不需提供) | 原件 | ||
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 1、境内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3、境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4、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6、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7、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8、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 ||||
二、代理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军官证,或者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三、代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3、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四、其他事项 1、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当翻译成汉字译本,汉字译本的真实性由当事人负责。 2、单位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等材料已报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的,可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申请材料的说明》(原件),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申请材料的说明》中列明的已备案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单位)。 3、单位申请登记的:如建设工程与供地审批的立项批文不一致,或者是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后新加建、翻建的,还应提供项目立项批文。 4、个人申请登记的:如无房屋建设工程竣工证明材料,还应提交情况说明(说明建筑年代及房屋结构等)。 5、如有特殊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补充相关材料。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一、收费依据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二、收费标准 1、登记费:(1)住宅类的,80元/件;(2)非住宅类的,550元/件;(3)办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的,0元/件。 2、工本费:(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2)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优惠减免:(1)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2)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免收登记费;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5)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6)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7)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4、不动产登记费按件定额收取。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个不动产权利事项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 5、不动产登记费由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缴纳。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用)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用)人自行协商。 6、收费依据涉及的文件已在“南京不动产”微信公众号“办事大厅→政策解读”栏发布,收费标准相关详细内容可自行查阅、获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