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内容: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事项名称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设定依据

【法    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行政法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部门规章】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

办理部门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核发证书

申请方式

双方申请;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情形的,可单方申请。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大宗批量、需权籍调查等复杂的除外;办理时限不含权籍调查、公告/公示、补正材料时间)。

办理条件

1、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法定方式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2、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3、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5、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6、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办理时间

1、校场大道大厅(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2、仙林大厅(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3、尧化国土资源所(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4、马群国土资源所(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5、八卦洲国土资源所(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6、龙潭国土资源所(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7、栖霞国土资源所(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8、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雨花台分局(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

1、栖霞区范围内的至以下地点办理:

办公地址A:仙林大厅,文枢东路10号一楼;

办公地址B:尧化国土资源所,栖霞区尧化街道尧佳路36号;

办公地址C:马群国土资源所,栖霞区马群街道黄马路10号;

办公地址D:八卦洲国土资源所,栖霞区八卦洲街道鹂岛路53-1号;

办公地址E:龙潭国土资源所,栖霞区龙潭街道港城路1号;

办公地址F:栖霞国土资源所,栖霞区栖霞街道红枫街13号;

2、雨花台区范围内的至以下地点办理:

办公地址G:校场大道大厅,校场大道36号一楼;

办公地址H: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雨花台分局,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76号。

联系电话

1、咨询电话:12345

2、监督电话:025-89697015(主城六区各大厅)、025-85307278(栖霞分局)、025-52829538(雨花台分局)。

申 请  材  料

序号

名称

形式

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原件


2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原件

查验后退还

3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原件


4

不动产权证书

原件


5

转移登记的材料

(1)分家析产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受让方需提交其为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以及符合宅基地建房条件的材料;

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证明材料

原件


(2)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出卖、赠与的,提供以下材料:

相关协议书

受让方需提交其为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以及符合宅基地建房条件的材料;;

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证明材料

原件


(3)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原件


(4)依法继承或受遗赠的,应提交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证明、继承权(或遗嘱)公证书或全部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等

原件


6

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原件


二、查验的材料(不收取)

1

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或者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或者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有权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婚姻状况证明与身份证明的证件类型不一致的,还需提交同人证明)

查验原件


2

家庭成员信息证明:户口簿,或者出生医学证明等

查验原件


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

1、境内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3、境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4、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6、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7、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8、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二、代理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四、其他事项

1、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当翻译成汉字译本,汉字译本的真实性由当事人负责。

2、单位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等材料已报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的,可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申请材料的说明》(原件),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申请材料的说明》中列明的已备案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单位)。

2、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3、如有特殊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补充相关材料。


三、代理

1、境内自然人处分不动产且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大厅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个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3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4、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且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形成的公证书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或者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台湾地区形成的公证书应当由江苏省公证协会确认;外国公证文书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应当经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5、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二、收费标准

1、登记费:(1)住宅类的,80/件;(2)非住宅类的,550/件;(3)办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的,0/件。

2、工本费:(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2)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优惠减免:(1)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2)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免收登记费;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5)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6)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7)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4、不动产登记费按件定额收取。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个不动产权利事项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

5、不动产登记费由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缴纳。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用)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用)人自行协商。

6、收费依据涉及的文件已在“南京不动产”微信公众号“办事大厅→政策解读”栏发布,收费标准相关详细内容可自行查阅、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