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的转移登记 | |||
设定依据 | 【法 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行政法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部门规章】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 | |||
办理部门 |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办事程序 | 申请(含接受材料查验、询问)→受理→审核→登簿→核发证书 | |||
申请方式 | 单方申请 |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 |||
办理条件 | 1、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法定方式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2、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3、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5、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6、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中午12:00-13:30值班(提供咨询服务),下午13:30-17:30。 | |||
办理地点 | 办公地址A(咨询、材料查验、业务受理及询问):校场大道大厅,校场大道36号一楼; 办公地址B(咨询、材料查验、业务受理及询问):中山路大厅,中山路171号一、二楼; 办公地址C(咨询):华侨路大厅,华侨路35号二、三楼; 办公地址D(咨询):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江东中路265号二楼A4厅; 办公地址E(咨询):仙林大厅,文枢东路10号一楼。 | |||
联系电话 | 1、咨询电话:12345(主城六区导办专线:025-83198500); 2、监督电话:025-89697015。 | |||
申 请 材 料 | 序号 | 名称 | 形式 | 要求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单方) | 原件 | ||
2 | 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受遗赠的,还需提交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 | 查验后退还 | |
3 |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个人) | 原件 | 1.在登记机构现场接受材料查验和询问后,可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2.身份证明查验后退还。 | |
4 | 不动产权属证书(提供以下之一): (1)不动产权证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 原件 | 权属证书遗失(灭失)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 |
5 | 被继承人(遗赠人)的死亡证明(提供以下之一): (1)医疗机构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公安司法机关委托法医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3)注明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 (4)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5)死亡公证书; (6)民政部门提供的死亡信息; (7)记载了姓名、出生日期的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烈士光荣证。 | 原件 | ||
6 | 全部继承人(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以下第1项为必须提交的材料,第2、3项为辅助证明材料): (1)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继承人(遗赠人)自户籍制度建立(1958年1月9日)后连续的户籍材料(含记载了曾经同户人员之间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普查表、户口迁移证、户籍底根等)。 (2)被继承人(遗赠人)人事档案(含档案封面,以及能反映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学习工作经历的履历表等)。 (3)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婚姻证明、收养证明、独生子女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有关部门(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等)出具的证明等材料。 | 原件 | 对于材料(2),如提供复印件,应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在每页上加盖公章或人事印章;人事档案不全或缺失的,应当补充提供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的人事档案。 | |
7 | 遗嘱继承的,应当提交经全体继承人现场确认的最后一份合法有效遗嘱。 遗嘱赠与的,应提交经全体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现场确认的最后一份合法有效遗嘱;如遗嘱中含有扶养义务,还应提交尽到扶养义务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1.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 2.被继承人(遗赠人)于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之前死亡且订立公证遗嘱的,按照公证遗嘱继承办理。 3.有遗嘱代书人、见证人的,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应一并到场,并提供其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后退还)。 | |
8 | 有相关析产协议的,还应当一并提供,包括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与配偶订立的夫妻财产书面约定协议、所有法定继承人订立的关于被继承不动产的分配协议等。 | 原件 | ||
9 | 受遗赠人享受拆迁税收减免政策的,还应提交其名下的: (1)拆迁协议; (2)拆迁存款证实书(拆迁专项存折)。 | 原件 | 加盖“税收抵扣章”后退还 | |
10 | 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应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 |||
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者其国籍所在国护照。 6、下落不明的继承人:还应当提交法院宣告其失踪的材料,以及财产代管人的证明材料。 二、代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关系材料,或者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材料。 3、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三、其他事项 1、法定继承的,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遗嘱继承的,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遗嘱的有效性及是否为最后一份遗嘱;受遗赠的,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共同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申请材料;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 2、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提供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的,该继承人无需到场。 3、由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应注明经办人、联系方式及联系地址。 4、国外出具的公证文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证文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证、签发附加证明书或者转递。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一、收费依据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二、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类的80元/件,非住宅类的550元/件。 2、工本费:(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2)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优惠减免: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免收登记费;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4、不动产登记费按件定额收取。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个不动产权利事项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 5、不动产登记费由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缴纳。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用)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用)人自行协商。 6、收费依据涉及的文件已在“南京不动产”微信公众号“办事大厅→政策解读”栏发布,收费标准相关详细内容可自行查阅、获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