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者其国籍所在国护照。 6、下落不明的继承人:还应当提交法院宣告其失踪的材料,以及财产代管人的证明材料。 二、代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关系材料,或者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材料。 3、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三、其他事项 1、法定继承的,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遗嘱继承的,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遗嘱的有效性及是否为最后一份遗嘱;受遗赠的,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共同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申请材料;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 2、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提供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的,该继承人无需到场。 3、由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应注明经办人、联系方式及联系地址。 4、国外出具的公证文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证文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证、签发附加证明书或者转递。 5、办理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的转移登记,需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主要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6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