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47920/2021-38518 | 信息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政策解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生成日期: | 2021-04-15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南京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南京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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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文件的背景
地质资料是地质工作服务经济社会的重要载体,是重要的基础性信息资源。为加强地质资料的管理,2017年国务院修订了《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9年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旨在推动构建开放共享的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新格局,促进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水平全面提升,更好地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2020年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将地质资料管理职能向市级延伸。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为更好地履行自然资源管理“两统一”职责,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在国土空间开发、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保护利用、防灾减灾等方面的基础信息支撑作用,做好南京市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工作,需要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管理办法。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可以推动城市地质调查精细管理和区域地质调查大比例尺成果形成,可以提升地质资料服务大众、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的“三服务”水平,可以为南京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有助于优化规划选址、规避地质灾害等风险,构建城市资源环境安全新体系;有助于促进城市空间结构优化、城市地下空间拓展、城市地上地下建设统筹、减少财政资金重复投入;有助于提升营商环境,为企事业单位在项目决策、设计方面做参考,降低投资风险、提高项目设计针对性;有利于提升城市品质与形象,开发特色优质土地资源和地质文化资源,引导发展特色农业、增强城市自然文化魅力。
三、制定依据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
(二)明确市规划资源与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科技、档案、大数据等部门协同联动,建立共享与服务机制;
(三)明确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承担市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职能,依法接收、保存、管理汇交的地质资料;
(四)明确市级地质资料汇交明细;
(五)明确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要求。
文件详见:http://ghj.nanjing.gov.cn/njsgtzyj/202104/t20210416_28866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