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47920/2021-01747 | 信息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公告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生成日期: | 2021-05-31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宁征安补[2021]4号)(2014年农转用第8批次实施方案-南部新城红花-机场地区南片区基础设施项目-承天大道(双麒路~江宁区界)) | ||
文 号: | 宁征安补[2021]4号 | 关 键 词: |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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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征安补[2021]4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宁征安补[2021]第4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5月31日批准同意《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秦淮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秦淮征补[2021]002号),同意具体补偿安置事宜由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秦淮分局按其公告内容组织实施。
被征地农业人员以方案批准之日2021年5月31日为年龄划分基准时点。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征地区片价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的标准有争议的,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法申请市人民政府协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表市政府承办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31日
附件:1、《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秦淮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秦淮征补[2021]002号)(南部新城红花-机场地区南片区基础设施项目-承天大道(双麒路~江宁区界))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秦淮分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秦淮征补[2021]002号
根据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于2021年2月18日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南京市2014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8批次实施方案的函》(苏自然资函﹝2021﹞158号),同意征收秦淮区光华路街道集体土地0.2948公顷。我分局根据被征地村组的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情况,按照市政府宁政发[2010]264、265号,宁政发[2015]124文件规定,拟订了如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区片价补偿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 征地面积 (公顷) | 所属区片 | 区片价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 区片价补偿费总额 (万元) | |
高桥村南圩三组 | 0.2274 | 二级片区 | 186.75 | 42.4670 | |
高桥村南圩二组 | 0.0674 | 二级片区 | 186.75 | 12.5870 | |
说明 | 区片价补偿费的支付和使用,按《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5]124号)的通知(宁政发[2015]124号)第二条规定。 | ||||
二、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
进入社会保障的人员情况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 本次征地应安置人数 | 备注 |
高桥村南圩三组 | 3 | 1、依据宁政发[2010]264号文件规定,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产生符合纳入社会保障条件的农业人员名单。 2、一次性生活补助的被征地农业人员,是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10]264号)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人员。补助费标准按《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5]124号)第三条规定、《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文件执行。 |
高桥村南圩二组 | 1 |
三、青苗、附着物补偿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 征地面积 (公顷) | 青苗、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标准 (万元/公顷) | 青苗、附着物综合补偿费(万元) |
高桥村南圩三组 | 0.2274 | 63 | 14.3262 |
高桥村南圩二组 | 0.0674 | 63 | 4.2462 |
说明 | 1、本登记表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10]264号)第十一条、十四条规定的,江南八区范围内集体土地被征收的,不分地类,不分区片,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实行统一综合补偿价标准。 2、宁政发[2010]264号文第十五条所称的“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补偿价格”,是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5号)文中:政府指导价为价格区间的,由双方在该价格区间内协商,按不突破价格区间的协商价格标准给予补偿;政府指导价为固定标准的,按其标准给予补偿;若有政府指导价中未涵盖种类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和产权人初步协商补偿价格,并经由所在街道征求区、市物价部门意见后,确定补偿标准;协商不成的,由所在街道向区物价认证中心申请价格认证,认证结果确定前应征求市物价部门意见,确定的结果作为补偿标准; 因市场行情或经济形势发生较大变化,政府指导价需要调整的,市物价、国土部门按程序调整后,其所公布的价格标准作为新的政府指导价,相关青苗和附着物按此价格标准进行补偿。 3、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必须根据青苗和附着物的种类、数量、规格等实际情况据实进行补偿。 4、宁政发[2010]264号文第十一条规定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在支付完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等产权人相应补偿后若有结余,其资金由街道建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本街道范围内征地项目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统筹调剂平衡,多不退,少不补。 5、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用,应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处置、管理。该部分资金不用于区域统筹平衡。 |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21年5月21日前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我分局。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秦淮分局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