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47920/2021-81856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 政策解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生成日期: | 2021-08-20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南京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工作;基础地理信息;规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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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2019年1月14日,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挂牌成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是全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2004年原南京市规划局出台的《南京市规划局测绘成果使用管理规定》(宁规字〔2004〕173号)已不能满足新形式下测绘成果汇交、保管、提供、利用、交换、共享等方面的管理要求。为规范南京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数据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利用和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了《南京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三)《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
(四)《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五)《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自然资发〔2020〕95号)全文;
(六)《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提供办法》(国测法字〔2007〕13号)全文。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管理权限。明确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为全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六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及跨行政区域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全市行政区域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提供、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江北新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派驻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及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提供、使用管理工作。
(二)规定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办法。明确了《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自然资发〔2020〕95号)中规定的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申请、审批、提供及销毁的全流程工作办法和要求。
(三)规定基础地理信息服务提供办法。文件规定了基础地理信息服务申请、受理及提供的工作办法和要求。为提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服务效能,原则上不采用拷贝数据本体的方式提供,优先采用在线服务。
文件:http://ghj.nanjing.gov.cn/njsgtzyj/202108/t20210823_31089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