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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7920/2024-00169 信息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政策解读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    2024-01-02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南京市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南京市常用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文  号:     关 键 词:    行政处罚裁量权;罚款标准;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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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南京市常用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为适应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修订后执法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常用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3〕2号)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南京市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南京市常用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一、制定文件的意义和必要性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实施,土地行政处罚的种类、裁量规则、罚款标准发生了重大变化,对土地领域行政处罚产生了深远影响。在此背景下,制定完善市级裁量权基准文件十分必要。一方面,便于裁量权的统一规范行使。省级裁量权文件对相关违法情形和处罚标准预留了一定的弹性空间,特别是部分条款的具体情节、时间节点等方面还需要各地结合实际进行进一步的细化,以便统一标准,更好地贯彻执行。另一方面,推动完善执法制度建设更加完善。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继修订实施的背景下,《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国土规〔2016〕2号)与当前执法工作要求已不相适应,亟需出台新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全局执法权力运行的规范行使提供制度保障。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常用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3〕2号)全文;

(四)《关于加强基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施办法》(宁委法办〔2023 〕2 号)第(九)项。

三、体例结构

《实施细则》共二十二条。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及法律原则;第四条至第九条规定了不予处罚、不并处罚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第十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程序性要求;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行使裁量权明显不当的标准及处置措施;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相关术语的定义标准及《实施细则》的施行时间。

《裁量基准》共十七项。主要针对非法占用土地、非法批准土地、非法转让土地等常用行政处罚事项,结合我市实际,在违法情形和罚款标准的格次上进行了细化。

四、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优化裁量规则的适用范围。结合我市实际,《实施细则》对酌定不予处罚、不并处罚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若干情形进行了优化调整,并增加了签订教育承诺书的要求,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更好地通过包容审慎的执法方式服务营商环境优化、保障社会经济发展。

(二)明确适用条款的标准口径。《实施细则》对部分操作层面的条款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从时间节点、落实方式、工作要求等环节给予了统一标准。同时,新增了对同一违法行为中不同的从轻、从重处罚情节进行综合判定的操作规则,更好的保持衔接性、体现一致性。

(三)细化了不同违法情形的罚款标准。针对常用的17种处罚事项,《裁量基准》从违法占用面积、违法所得金额、用地报批进展等维度,对部分违法情形进行了细化,如对非法占地行为增加“是否进入市局一体化政务服务系统审查”这一考量情形。同时,对相应的罚款标准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划分,进一步规范处罚裁量空间,从源头避免类案不同罚、处罚结果畸轻畸重问题的发生。

政策文件:https://ghj.nanjing.gov.cn/njsgtzyj/202401/t20240102_41363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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