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47920/2024-03748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政策解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生成日期: | 2024-01-12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南京市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线性交通市政;交通;自然资源;南京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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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我市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与建筑工程对规划实施管理的差异化需求,强化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的依法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南京市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的配套文件,以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
一、起草背景
根据自然资源部2022年发布的《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86号),要求依法严肃规划许可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设置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低效用地再开发、落实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实施城市更新等应严格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及时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编报批。不得以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实施方案、城市设计等名义替代详细规划”。《江苏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3〕483号)提出“积极探索城镇开发边界外城郊地区(中心城区临界地区)、生态空间(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等)、陆海统筹地区、线性基础设施空间等其他类型详细规划编制,逐步实现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全覆盖”。同时,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对我市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提出了规划管理要求,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办法,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二、制定依据
(一)《江苏省电力条例》第十八条;
(二)《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三)《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条;
(四)《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十二条;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第二之(四);
(六)《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第三条;
(七)《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86号)第二条。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
明确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包括公路、铁路、航道、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道路、长输油气管线、河道、市政管线、管廊等线性交通市政工程。
(二)明确城镇开发边界内、外以及跨越开发边界的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规划审批依据
按照完全位于开发边界内、完全位于开发边界外以及跨越开发边界三类情况,分别明确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依据。
(三)明确市政管线工程的立项批准文件
城市市政管线工程建设类型包括配套建设的管线工程、迁改工程及单独建设的管线工程,本办法明确配套建设的管线及迁改工程,可以主体工程的立项文件作为管线工程的批准文件,单独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以主管部门下达的建设计划作为批准文件。
(四)明确不涉及用地的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用地手续豁免办理
在《办法》中明确,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的地下部分和一般架空管线,可以不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五)提供用地规划服务
对于在工可、初设阶段方案深化后,需对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范围进行调整的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建设单位申请提供用地规划服务,以核发的用地规划意见作为后续办理建设用地审批等手续的规划依据。
(六)明确规划条件的办理情形和要求
进一步明确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出具的要素内容,相较于建筑工程规划条件,除工程的范围及有关规划引导要素外,还应当明确工程的位置、起讫点、长度、功能定位、工程规模等规划要素和有关规划要求。
根据是否需办理用地手续,对不同类型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规划条件的办理阶段及是否独立办理予以明确。
(七)明确规划设计方案重点审查要求和意见征询路径
结合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特点,对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重点内容予以明确,同时结合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采取线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于特殊涉密等项目,仍可采用线下征询路径。
(八)明确工程规划许可办理的特殊要求
对于在非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需办理用地手续的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在征地依法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对相关事项采用承诺制,先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线路较长、工程量较大的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允许分段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进一步规范明确市政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领主体。
(九)明确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规划实施监督程序
本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规划实施监督程序,对工程放线、告知承诺制验线、跟踪测量、事中监管等特殊程序的办理要求予以明确。
(十)明确规划核实、规划认定申请材料要求
对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规划认定需提供的规划竣工测量报告、建设工程档案核实意见书、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数据汇交单、工程技术规范符合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予以明确。
(十一)明确违法建设补办许可及通过规划核实相关要求
按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等不同情况,对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违法建设进行分类,分别采取处罚后补办规划许可及整改并处罚后补办规划许可等管理措施。
(十二)明确城市综合管廊、城市轨道交通、长输油气管线等特殊项目规划管理要求
1.城市综合管廊的建设包括本体及其内部管线,综合管廊现实操作中入廊管线与办理程序中管线建设相关内容没有明确,本办法明确在核发城市综合管廊主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同步提出内部入廊管线相关要求。
2.为提高我市城市空间品质,一些城市轨道交通设施需要与建筑工程复合建设,本办法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复合建设的设施与主体建筑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的要求。
3.对于利用轨道交通车站既有配套用房空间改造为商业配套设施的,提出确认功能空间的路径。
4.明确长输油气管线工程因涉及重大安全影响的特殊规划实施监督要求。
关于印发《南京市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