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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7920/2024-14533 信息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政策解读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    2024-02-26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  号:     关 键 词:    规划;审批;自然资源;规划审批;工程建设;用地;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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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的办理,保障国土空间规划有效实施,提升审批服务效率,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

一、制定的必要性

随着近年来国家、省、市大力推行“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及机构改革后规划和土地业务的不断融合等,规划审批效能得到显著提升,但仍存在审批规范化不足、部分规定不符合实际需求、文件政策碎片化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梳理、规范和提升。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

(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六)《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第(六)条、第(十五)条;

(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八)《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九)《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

(十)《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五章、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十一)《南京市档案条例》第十二条;

(十二)《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十三)《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十四)《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

(十五)《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86号);

(十六)《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3〕69号);

(十七)《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

(十八)《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

(十九)《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苏自然资发〔2019〕9号);

(二十)《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3〕3号);

(二十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3〕634号);

(二十二)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事项办理指南(2023版)》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3〕337 号);

(二十三)《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规划实施公示公布管理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3〕1133 号);

(二十四)《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7〕7号);

(二十五)《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8〕128 号);

(二十六)《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9〕156号);

(二十七)《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的通知》(宁政发〔2019〕8号);

(二十八)《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宁政发〔2019〕9号)。

三、主要内容

针对目前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现状和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提出以下解决思路和工作举措。

(一)形成规划审批全流程工作链条

《办法》整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程序,将工程项目涉及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规划审批结果的变更、延期、终止以及监督检查等,统一纳入规划审批管理范畴,并补充融入城市更新、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存量建筑改变功能、违法建设补办规划许可、已建工程的规划确认、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等特殊规划审批事项,形成全流程、全覆盖的工作链条。

此外,《办法》明确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项目规划审批管理的共性要求,保障两类项目的基本审批原则和管理要求相对一致。对于比较特殊的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另行制定了《南京市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作为《办法》的补充。

(二)提升规划审批规范化水平

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要求,进一步规范、明确规划审批事项的办理要求和内容,包括办理情形、申请主体、申报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结果文书,以及批后变更、延期、终止等,提升我局规划审批管理水平。

(三)优化和完善规划审批管理规定

1.补充完善乡村地区审批管理文件。针对目前乡村地区规划审批管理政策支撑不足的情况,《办法》提出了乡村地区规划审批管理的基本要求,明确可以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进一步精简乡村项目审批环节。同时,积极配套制定乡村地区规划用地审批细则,包括《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操作流程》《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实施细则》《南京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居民住宅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发工作规则》等,目前部分文件已比较成熟,将尽快发布实施。上述文件的制定,将有力保障乡村地区的项目建设需求,加快推进乡村振兴发展。

2.合并办理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在规划核实阶段根据土地核验报告等一并核验土地利用相关要求(包括是否超出批准用地范围、改变土地用途、突破容积率等),统一出具验收意见,提升规划资源验收管理水平。

3.规范撤销、撤回、注销手续办理。同步配套制定《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许可撤销、撤回、注销办理规则》,规范和提升撤销、撤回、注销业务办理质效。目前该文件已比较成熟,将尽快发布实施。

4.优化审批结果有效期及延期管理。对于上位法律法规没有严格限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审批事项,如规划条件、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出让用地)等,适当放宽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将有效期由一年调整为二年,并将延期以一次为限,期限不得超过半年,调整为延期次数不得超过二次,每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合理保障项目建设实际需求。

5.简化规划审批结果遗失补办要求。明确规划审批结果遗失申请补办,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遗失法律责任承诺书,免于在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切实简化遗失补办流程。

6.优化规划验线移交处罚规定。明确对于按照规定保留使用的临时售楼处等,以及按我市施工许可告知承诺规定,容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免于办理规划验线手续,不再移交城管部门进行处罚。

7.统一各阶段用地红线和面积。将划拨土地供应阶段的勘测定界事项前移,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等并行办理,统一规划审批各阶段的用地红线和面积,满足省自然资源厅审核要求,保障项目前后衔接和有序实施。

8.拓展规划确认工作内容。明确建设项目在规划核实后,因房产测绘、质量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工作需要,皆可申请规划确认,并明确纳入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违法建设补办手续等项目,也可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规划确认。

(四)梳理和集成改革亮点及审批政策

充分吸收和融入我局近年来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的改革创新举措,如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临时建筑“拿地即开工”、规划验线告知承诺制、规划审批“豁免”清单、基础(桩基)规划许可免办、设计方案审查线上征询意见等,整合形成“拳头效应”,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改革举措内容。此外,针对目前我局规划审批日常管理政策文件碎片化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规范,集成和提升规划审批管理政策。

政策文件:https://ghj.nanjing.gov.cn/njsgtzyj/202402/t20240228_41757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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