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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7920/2024-15258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政策解读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    2024-03-01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南京市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  号:     关 键 词:    用地;优化;国土空间;调整;地块;产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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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详细规划管理,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要求,鼓励高质量利用土地、保障公益项目、支持产业发展,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规划服务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拟制《南京市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在规划实施的日常管理中,受快速城市化导致地区发展的不确定性、高度市场化导致地块建设的不可预见性,以及社会发展导致的新课题等因素的影响,同时由于部分详细规划编制时间早,指标赋值过细,弹性兼容性不够等原因,不可避免会出现既有部分规划成果内容与城市建设发展的实际需求不适应情况。因此,在执行规划时就会遇到涉及用地位置、指标、形态等各类规划调整。其中,一种类型属于未改变规划,不影响原规划执行的意图,只是做了一些兼容性调整,误差修正,或在用地位置、形态、指标大小方面的小幅度优化调整,在规划上具有一定兼容性和技术弹性;另一种类型会影响原规划的执行,必须要开展比较严密论证,履行严格的报批程序。为此,有针对性细化上述规划调整类型,并优化相应规划调整审批程序,一方面保证规划修改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另一方面保障城市建设发展实际需要,提高规划服务保障效率,在行政效率和可实施之间寻求平衡,是非常合理且必要的。

《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3年1月1日施行,其中已明确提出了详细规划的“技术修正”,现亟需制定具体办法作为《条例》的配套文件一并实施。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 ;

(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第三之(六)、第四之(九);

(三)《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十七条;

(四)《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第一点;

(五)《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1)267号)第三之(二);

(六)《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宁政发〔2023〕036号)第四之(二);

(七)《关于优化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与修改有关工作的通知》(宁规划资源〔2020〕420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本着问题导向、规范管理、优化流程的原则,区分技术修正与规划修改,优化审批流程,着力提高规划管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界定了技术修正具体情形

通过对详细规划调整变更的各类案例情形进行广泛调研并梳理分析,《办法》对技术修正的适用的情形进行了界定和明确,总共分为成果勘误,用地边界、面积和位置,地块拆分、合并,土地使用性质,规划控制指标,市政交通设施控制,专项规划和其他8个方面:

1.成果勘误:主要是因信息不全面、成果表达不准确或有明显笔误、国家技术规范调整等原因,需要对详细规划成果内容进行修正。这种类型是对详细规划数据的修正完善,不属于规划修改情形。

2.用地边界、面积和位置的微调:一是依据权属对用地边界进行修正,加强用地范围与权属边界的衔接;二是市政设施线位的微调以及由此引起的用地边界的微调。这种类型因道路、河道、高压线、轨道交通等市政设施的线形发生了变化或摆动,导致部分规划地块的用地边界等相关参数相应改变,但线形总体走向与原规划是保持一致的。这是在规划的执行过程中,对市政设施线形在技术上的修正,实际是落实了原有的规划意图,不属于规划修改情形。三是依据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管控要素调整对用地边界进行细微修正,这是属于对上位管控要素的落实。四是满足一定前提条件下,对公服设施、市政交通设施、绿地等用地边界和位置的微调,主要是加强对公益项目的保障。

3.地块拆分、合并:在不改变地块总控制要素指标的前提下,用地性质相同地块的拆分、合并,这是在规划执行过程中,依据实际建设需求对用地大小在技术层面上的优化。

4.土地使用性质优化:一是同一类用地性质的细化或整合,二是符合产业政策,将经营性用地调整为产业用地或为周边产业用地配套服务的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交通设施用地的,产业用地性质互换或增加产业用地功能兼容性;三是按需要,不同功能的建筑在建设比例方面的优化调整。上述用地调整的类型,有的是符合土地的规划用途导向,并按实际需求在规划技术层面上的深化,有的是符合产业政策文件要求或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推动土地的集约节约和高质量利用。上述情形均未对原有的规划意图进行了修改。

5.规划控制指标的微调。规划编制阶段对用地指标的赋值很难做到非常精准,且在项目具体操作实施时,也不可避免会存在一定的误差。因此,对于规划用地指标控制宜具备一定的弹性,一是对不影响规划实施和公共利益,不涉及市场公平公正的非核心内容,如地块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的微调等,可给予10%的弹性控制或者在地块整体建筑高度不变的情况下,对局部高度进行优化。二是考虑正常的指标误差范围,如地块的容积率指标在5%范围内摆动属于正常误差范围内,有的更是为了落实容积率奖励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三是落实省市产业政策规定,优化产业用地建筑密度、绿地率,提高产业用地容积率下限,并在规定范围内优化产业用地控制指标的。因此,加强对用地指标的弹性设置,并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一定的优化微调属于对规划成果在技术层面的优化,也是规划执行的客观需要。

6.市政交通设施控制:市政交通设施因其施工建设方面的特殊性,往往在具体项目实施阶段中不可避免需结合实际情况,优化深化建设方案,如道路断面、交叉口形式、机动车出入口等优化,调整市政设施敷设方式,加强连通以及增设轨道交通四小件等附属设施的。这些均属于市政交通设施建设方案的深化对规划执行层面的反馈与修正。

7.专项规划调整: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将其主要内容以及对地块具体建设行为细化要求的内容纳入到详细规划中,这类情形属于已批准规划的具体落实与执行,从提升审批效率,避免行政重复的角度考虑,可按规划技术修正执行。

8.其他:考虑后续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中明确可以适用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的,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一些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的情形,但《办法》中未一一列出的情形,可以予以增补。

同时,为规范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管理,强化规划修改的严肃性,《办法》对技术修正的禁止情形也进行了明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历史文化保护等上位规划强制性内容调整;对建筑高度有特殊管控要求的区域如风景名胜区、规划景观特色意图区、机场及军事设施等,上述区域范围内的建筑高度的调整突破管控要求的;已出让地块的规划调整等,均不得按技术修正办理。

(二)明确了技术修正的审批主体

通过对规划修改和技术修正的区分和界定,明确相应审批主体。其中,详细规划的修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技术修正属于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详细规划的具体落实与执行,不属于规划修改。因此,参照兄弟城市经验做法,对技术修正情形优化审批程序,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明确了技术修正审批流程

详细规划的技术修正,多数是由规划资源部门在规划维护、土地出让、方案审批等工作过程中,发现规划内容存在问题难以继续执行,从而主动开展的规划调整变更工作。通常由各驻区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技术修正方案,经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将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一张图”成果库。

政府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在项目建设等过程中也会有开展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的需求。这种情形应当由政府部门或管理机构向驻区规划资源分局提出申请,由驻区规划资源部门对其是否满足技术修正情形进行审查认定,指导或会同申请主体编制形成技术修正方案,并上报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批的技术修正方案由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纳入详细规划“一张图”成果库。

政策文件:https://ghj.nanjing.gov.cn/njsgtzyj/202403/t20240301_41773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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