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47920/2024-27718 | 信息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政策解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生成日期: | 2024-04-17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用地;生态保护;红线;用地规模;用地审批;土地;用地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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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临时用地审批,强化用地管理,衔接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相关文件要求,服务保障重大项目建设,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工作情况,我局起草了《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相继出台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以解决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主要从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保障合理需求、优化临时用地选址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利用、规范临时用地审批、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严格临时用地监管等方面明确用地要求,加强用地管理。为落实部、省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更好地解决实际用地问题,起草了该《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
(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第一点、第三点;
(三)《江苏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3﹞634号)第二点。
(四)《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3﹞3号)全文。
三、主要内容
《通知》延续了我局于2022年发布的《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时用地审批实施意见》(宁规划资源发﹝2022﹞108号)(以下简称108号文)的整体框架,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审批要求、依法使用、临时用地管护和复垦责任四部分内容。本次起草工作重点对108号文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优化完善,主要内容如下:
(一)根据部、省要求,进一步明确用地标准
1.明确制梁场、拌合站临时用地适用范围
将“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调整为“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一般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够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明确临时用地使用期限
结合工作实际需求,临时用地起算日由批准日调整为批准发证日,归还时间由“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在使用期满之前恢复土地原状,并归还土地”调整为“临时用地期满应当停止使用,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坚持集约节约用地,新增审批要求
1.细化临时用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对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要按照有关要求,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原则上应避让占用生态保护红线里土地。
2.增加临时用地规模管控要求。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根据功能特点、建设内容等实际需求,参照现行各类土地使用标准、行业专业技术设计规范、建设规范等合理确定临时用地规模。优化临时用地使用方案,积极采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严格控制临时用地规模。
3.增加临时用地缴纳耕地占用税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在案件办理流程增加给用地单位开具“办理临时占用耕地手续通知书”环节。
(三)完善缴费方式,保障项目实施
为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推进项目落地,临时用地申请人可选择以银行保函的方式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政策文件:https://ghj.nanjing.gov.cn/njsgtzyj/202404/t20240417_4210737.html
苏公网安备 320106020106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