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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7920/2024-70304 信息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政策解读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    2024-09-09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关于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的通知(试行)》的政策解读
文  号:     关 键 词:    表土;耕地;用地;耕地保护制度;土壤;土壤污染防治;匹配;占用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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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的通知(试行)》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全面加强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宁委办发〔2023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相关要求,推进我市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促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与意义

耕地耕作层土壤(俗称表土),是指地表最上层部位的土壤,其薄厚因土壤类型而异,一般厚约20~30厘米。土壤的表土层,为植物根系密集而有机质丰富的土层,是地球有机物活动的主要场所,拥有大量的有机物质和微生物,以及植物生长所需的更高水平的营养物质。已有研究表明,形成1厘米厚的表土需要100~400年时间,平均也需要200年。在农田中,形成2.5厘米厚的表土一般需要200~1000年;在林地或牧场,形成同等厚度的表土所需时间会更长;石灰岩地区表土的形成时长可能会超出人们的想象。在以往的项目建设中,由于对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的不重视,大量有价值的表土被建设单位当作废土遗弃,而由于没有专项资金对表土进行存储、运输和利用,导致每年大量的新开垦耕地和矿山废弃地以及中低产田,由于缺乏肥土而难以增厚、提高耕地质量。

2014年,原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强调,“全面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制度,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耕作层应当予以剥离,用于补充耕地的质量建设,超过合理运距、不宜直接用于补充耕地的,应用于现有耕地的整治”。2019年以来,国家、省陆续出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开展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提出相关要求。

2023年12月30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35号文”,要求“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全面落实耕作层剥离。建设项目占用优质耕地的,综合考虑客观情况及实施成本,合理推进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各区年度内开展土地整治项目的,应试点耕作层剥离再利用”。为贯彻落实“35号文”相关要求,我局积极推进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政策制定,重点围绕耕作层剥离成本、安全、环保等因素,注重耕作层剥离的可操作性,以实事求是的原则,拟定有关规定,指导各区开展有关工作。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四)《土地复垦条例》第十六条;

(五)《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六)《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第二之(五);

(七)《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全面加强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宁委办发〔2023〕35号)第二之(五)。

三、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深入开展调研,积极听取基层政府、用地单位代表等意见,同时学习参考耕作层剥离利用先进地区工作经验。在多方调研的基础上,我局形成了文件草案,两次征求各相关区(单位)意见,并于6月14日至6月24日,通过我局官网就文件草案及其起草说明等材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起草过程中,共收到各方反馈意见58条,结合各单位反馈意见和实地调研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本稿。

四、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为职责分工、实施主体与剥离时点、剥离范围、剥离耕作层土壤的再利用、耕作层剥离的实施流程、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匹配、保障措施等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职责分工,明确耕作层剥离再利用为所在地区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所在街道(镇)负责具体实施及日常管护,明确了规划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二部分实施主体与剥离时点,按照“谁用地、谁剥离”的原则,确定耕作层剥离的实施主体,细化批次用地、单独选址项目、临时用地等不同情形的实施主体和剥离时点。

第三部分剥离范围,按照“即剥即用、就近利用”的原则,明确需要剥离的情形,并从剥离成本和可操作性出发,列举可不剥离的5种情形。

第四部分剥离耕作层土壤的再利用,按照“即剥即用、临时堆放”相结合的原则,原则上在建设项目10公里范围内(或本镇街范围内)实现点对点匹配、即剥即用,不能立即利用的,存储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五部分耕作层剥离的实施流程,临时用地继续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等政策文件要求实施耕作层剥离,其他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的实施流程主要分为四项:一是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二是编制实施方案,三是实施耕作层剥离,四是组织耕作层剥离验收。

第六部分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匹配,市规划资源局牵头建立耕作层剥离信息库、再利用需求信息库,并实现匹配,由区级规划资源部门将匹配结果及时提供供需双方,以信息化手段切实提高耕作层土壤利用效率。

第七部分保障措施,从组织领导、日常考核、资金方面三个方面落实激励与保障,按照“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明确耕作层剥离再利用过程中的各项资金来源。现阶段以试行为主,以鼓励激励为主的方式提高基层实施积极性,摸索经验,总结方法,完善相关制度,再适时全面开展。

政策文件:https://ghj.nanjing.gov.cn/njsgtzyj/202409/t20240909_47607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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