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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7920/2025-28830 信息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登记证明类废止和其他公告 / 公告
发布机构: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    2025-12-19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废止公告
文  号:     关 键 词:    不动产;登记;抵押权人;细则;证书;当事人;条例;支行;淳溪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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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废止公告

序号不动产权利人名称不动产坐落证书(证明)名称证书(证明)编号公告废止依据文件公告时间备注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淳支行高淳区淳溪街道熙悦路21号悦熙台花苑6幢1单元1003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预告登记)苏(2024)宁高不动产证明第0004618号当事人自愿通过“不见面”方式申请不动产登记,原颁发的 “不动产权证书(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作废。2025-12-19权利人
2刘丹萍高淳区淳溪街道熙悦路21号悦熙台花苑6幢1单元1003室不动产登记证明(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苏(2022)宁高不动产证明第0010968号当事人自愿通过“不见面”方式申请不动产登记,原颁发的 “不动产权证书(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作废。2025-12-19权利人
3南京筑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淳区淳溪街道熙悦路21号悦熙台花苑6幢1单元1003室不动产权证书苏(2024)宁高不动产权第0016934号当事人自愿通过“不见面”方式申请不动产登记,原颁发的 “不动产权证书(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作废。2025-12-19权利人
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淳支行高淳区淳溪街道汶溪路318号锦颂华府1幢2单元704室不动产登记证明苏(2021)宁高不动产证明第0008142号当事人自愿通过“不见面”方式申请不动产登记,原颁发的 “不动产权证书(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作废。2025-12-19抵押权人
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淳支行淳溪镇石臼湖北路68号19幢2单元604室不动产登记证明苏(2016)宁高不动产证明第0005034号当事人自愿通过“不见面”方式申请不动产登记,原颁发的 “不动产权证书(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作废。2025-12-19抵押权人
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淳支行高淳区淳溪街道丹阳湖北路133号荣域家园19幢1单元1602室不动产登记证明苏(2025)宁高不动产证明第0006135号当事人自愿通过“不见面”方式申请不动产登记,原颁发的 “不动产权证书(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作废。2025-12-19抵押权人
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淳支行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双高路50号花样城4幢2单元106含跃层室不动产登记证明苏(2025)宁高不动产证明第0006137号当事人自愿通过“不见面”方式申请不动产登记,原颁发的 “不动产权证书(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作废。2025-12-19抵押权人
8王伟业高淳区淳溪街道石臼湖北路89号溪望城9幢1单元401室不动产权证书苏(2025)宁高不动产权第0006438号当事人自愿通过“不见面”方式申请不动产登记,原颁发的 “不动产权证书(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作废。2025-12-19权利人
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双高路50号花样城16幢2单元708室不动产登记证明苏(2021)宁高不动产证明第0011009号当事人自愿通过“不见面”方式申请不动产登记,原颁发的 “不动产权证书(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作废。2025-12-19抵押权人
1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淳县支行淳溪镇北岭路31号36幢房屋他项权证淳他字第007329号当事人自愿通过“不见面”方式申请不动产登记,原颁发的 “不动产权证书(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作废。2025-12-19抵押权人
1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淳支行淳溪镇双高路26号千禧华府21幢1单元402室不动产登记证明苏(2021)宁高不动产证明第0009775号当事人自愿通过“不见面”方式申请不动产登记,原颁发的 “不动产权证书(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作废。2025-12-19抵押权人
1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淳支行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双高路50号花样城16幢1单元2304室不动产登记证明苏(2021)宁高不动产证明第0005435号当事人自愿通过“不见面”方式申请不动产登记,原颁发的 “不动产权证书(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作废。2025-12-19抵押权人
13章莉娜高淳区淳溪镇湖滨路157号平澜府7幢1单元102室不动产登记证明(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苏(2019)宁高不动产证明第0009683号当事人自愿通过“不见面”方式申请不动产登记,原颁发的 “不动产权证书(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作废。2025-12-19权利人
1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高淳区淳溪镇湖滨路157号平澜府7幢1单元102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预告登记)苏(2019)宁高不动产证明第0010708号当事人自愿通过“不见面”方式申请不动产登记,原颁发的 “不动产权证书(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作废。2025-12-19权利人
1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淳支行淳溪镇濑渚路2号福源名居17幢2单元103室不动产登记证明苏(2016)南京市高淳区不动产证明第0001037号当事人自愿通过“不见面”方式申请不动产登记,原颁发的 “不动产权证书(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作废。2025-12-19抵押权人
1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淳支行淳溪镇双高路26号千禧华府13幢3单元706室不动产登记证明苏(2021)宁高不动产证明第0014390号当事人自愿通过“不见面”方式申请不动产登记,原颁发的 “不动产权证书(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作废。2025-12-19抵押权人
1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高淳区淳溪街道南漪路18号悦桐花苑18幢1单元301室不动产登记证明苏(2024)宁高不动产证明第0003063号当事人自愿通过“不见面”方式申请不动产登记,原颁发的 “不动产权证书(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作废。2025-12-19抵押权人
18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淳支行淳溪镇丹凤新村90号305室房屋他项权证淳他字第001554号当事人自愿通过“不见面”方式申请不动产登记,原颁发的 “不动产权证书(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作废。2025-12-19抵押权人
19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淳支行高淳区淳溪街道学山北路272号龙华生活广场18幢1单元1204室不动产登记证明苏(2021)宁高不动产证明第0015093号当事人自愿通过“不见面”方式申请不动产登记,原颁发的 “不动产权证书(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作废。2025-12-19抵押权人
2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高淳区淳溪街道戴村路8号浅水湾馥园32幢4单元607室不动产登记证明苏(2023)宁高不动产证明第0004277号当事人自愿通过“不见面”方式申请不动产登记,原颁发的 “不动产权证书(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作废。2025-12-19抵押权人
2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淳支行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双高路50号花样城37幢1单元802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预告登记)苏(2019)宁高不动产证明第0014239号当事人自愿通过“不见面”方式申请不动产登记,原颁发的 “不动产权证书(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作废。2025-12-19抵押权人
2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淳支行漆桥镇新港东路117号12幢109室房屋他项权证漆他字第000823号当事人自愿通过“不见面”方式申请不动产登记,原颁发的 “不动产权证书(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作废。2025-12-19抵押权人
2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淳支行高淳区淳溪镇丹阳湖北路133号荣域家园11幢2单元1203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预告登记)苏(2020)宁高不动产证明第0006291号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一般抵押权,证明无法收回2025-12-19权利人
2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淳支行淳溪镇北岭路186号21幢2单元104室不动产登记证明苏(2017)宁高不动产证明第0004319号当事人自愿通过“不见面”方式申请不动产登记,原颁发的 “不动产权证书(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作废。2025-12-19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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