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47920/2026-44291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部门文件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生成日期: | 2026-07-2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26版)》的通知 | ||
| 文 号: | 宁规划资源规〔2026〕3号 | 关 键 词: | 建筑物;停车位;机动车;出入口;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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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规划资源规〔2026〕3号
各分局,江北新区规划资源局(浦口分局),市局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软件谷规建部:
为进一步优化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与准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26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7月21日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2026版)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物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三条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规划资源局)是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与准则》。
第四条 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见附图):
(一)一类区包含下列范围的11个地区:
①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合围区域;②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③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④沿山大道—定向河路—长江—七里河合围区域;⑤扬子江大道—梦都大街—庐山路—江山大街合围区域;⑥扬子江大道—保双街—江东南路—天保街—庐山路—保双街—秦新路合围区域;⑦绕城公路—宁宣高速—秦淮新河—卡子门大街合围区域;⑧响水河—机场路—承天大道—绕城公路合围区域;⑨文靖路—104国道—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⑩仙林大道—学典路—文苑路—文澜路合围区域、⑪仙林大道—天佑路—广志路—守敬路合围区域。
(二)二类区包含下列范围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1.中心城区:①沪蓉高速—沿山大道—老山—汤盘公路—平顶山路—长江合围区域;②长江—七乡河—京沪铁路—青龙山—绕越高速—宁丹大道—将军山—秦淮新河合围区域。
2.溧水区:①中山路—栖凤路—一干河合围区域;②天生桥大道—淮源大道—幸庄路—仪凤南路—高平大街—淮源大道—规划道路—仪凤南路—规划道路—淮源大道—无想山大道—致远路—金井路—随园路—高平大街—致远路合围区域;③乌山路—淮源大道—葛山路—规划道路—华侨路—规划道路合围区域。
3.高淳区:①镇兴路—石臼湖路—湖滨大道—官溪路合围区域;②紫荆大道—双湖路—桃园路—游山路合围区域;③环湖路—固城湖合围区域;④澄心大道—宁高新通道—纬二路—经一路合围区域。
4.六合区:雄州东路—古棠大道—桥西路—滁河—雄新路—马营路—果老滩路合围区域。
(三)三类区指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五条 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鼓励相邻地块建设项目(不含住宅、酒店式公寓)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使用的条件下,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有条件的应统一设置出入口;非相邻地块的建设项目(不含住宅、酒店式公寓)在相邻道路上邻近距离不超过100米,且其中一处用地条件受限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七条 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泊位、非机动车泊位以及特殊停车位(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
对已有建筑物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新增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且超过原建筑规模25%的,应同时补充配建不低于原不足差额数的20%。
临时性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临时性停车位,临时性停车位一般应在地面设置。其中,非对外开放的临时性建筑物按照指标配建确有困难的,在合理解决临时停车需求后,可适当减少泊位配建数量。
第八条 列入我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的城市更新项目,建筑物确因条件受限难以执行附表规定配建标准的,按照“优化不恶化”的原则,在城市更新实施方案中经专家论证确定适宜的配建停车标准,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九条特殊类型建筑物(附表1中用*表示)达到《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中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时,经规划资源局认可后,可开展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适宜的配建停车标准,经专家论证,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在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商业步行街等特殊区域开发的建设项目,其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可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
第十条 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建设项目,其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可按需求论证后,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
城镇开发边界以内,位于新市镇及城镇型社区的公共建筑,可减少20%的机动车停车位配置。
第十一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面停车场等多种形式。
地面停车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城市集中建设区范围内,商品房类建筑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机动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含访客车位)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应超过10%;租赁住房类建筑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工业类、特殊公共建筑(泵房、污水处理厂、变电站等)配套办公管理用房类、无人及少人值守的研发、科研建筑(数据中心)、轨道交通场段可根据具体生产生活条件合理设置机动车地面停车位数;其他类建筑机动车地面停车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20%。各类室内地面停车位及首层全架空车库停车位不计为地面停车位。
第十二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应以优化交通流线组织为前提。停车设施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与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用地内部道路之间保持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同时与连接的外部道路安全、高效衔接。
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第十三条 建筑物按配建标准设置的停车位中,机械式停车位数量占机动车停车位总数比例不得超过50%。
剧院、商业、展览馆、体育场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及住宅、公寓(含酒店式公寓)建筑按配建标准设置的停车位应采用自走式停车位。
第十四条 各类公共建筑的配建停车设施建成后应面向社会开放使用,开放使用的配建停车设施需办理车辆出入手续时,其出入口候车空间应不少于两车位。鼓励非公共建筑自用停车设施对社会开放。
第十五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装卸车、大巴车以大型车为计算当量。核算车位时,各类车型车位可按附表4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车位进行计算。
第十六条 建筑物可结合自身交通特性,在以标准车位为主体的基础上,设置一定数量的其他车型机动车位,但其他车型车位所占比例不应超出全部机动车位的10%。应充分考虑新能源汽车车型尺寸特征,科学合理确定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尺寸。
第十七条 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其配建车位数量应按各类建筑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其中计容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办建筑且次功能建筑面积占总面积20%的以上的,在充分考虑车位共享的可能后,配建车位总数可按各类建筑性质配建车位需求总和的85%计算。
第十八条 一类区内50%以上的用地面积在距离已建成或已批复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和用地控制规划的轨道交通站出入口100米、300米范围内的公共建筑,应增加10%非机动车停车位配置,可分别相应减少20%、10%的机动车停车位配置;二类区内50%以上的用地面积在距离已建成或已批复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和用地控制规划的轨道交通站出入口100米范围内的公共建筑,应增加10%非机动车停车位配置,可减少10%的机动车停车位配置。一、二类区内50%以上的用地面积在距离已建成或已批复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和用地控制规划的轨道交通站出入口300米范围内的住宅,可减少10%的机动车停车位配置,采用上述折减政策的住宅,总停车位数不得低于一户一车位的标准。
距离已建成或已批复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和用地控制规划的轨道交通站出入口300米范围以内地区,在商业建筑满足容积率5.5(含5.5)以上或办公建筑满足容积率5.0(含5.0)以上,或办公、商业建筑满足地块规划建设计容面积在20万(含20万)平方米以上的要求时,商业、办公功能的机动车配建指标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可分别按0.7、0.8、0.9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执行,其余功能仍按相关标准执行,并且不能与其他条款规定重复折减。
本条相关规定不得在第十七条的基础上重复折减。
第十九条 群体建设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但分期建设的群体性建筑,其分期停车设施配建数量应不低于同期应配建规模。
第二十条 各类建筑物应设置无障碍车位(见附表3),一个无障碍车位相当于1个机动车标准车位,每设置一个无障碍车位可减设1个机动车标准车位。宾馆、饭店等需设置大巴车位的建筑物(见附表3),每设置1个大巴车位可减设2.5个机动车标准车位。装卸车位、出租车位不得替代机动车标准车位,不纳入减设核算。
第二十一条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建筑物应设置不少于5个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鼓励上述性质建筑物依据需求增设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计入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总量,并应与出租车位统一设置。
第二十二条住宅类建筑原则上应当采用人车分流的交通组织形式,除访客车位和特殊车位外一般不得设置地面机动车停车位。访客车位不计入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且数量不应小于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2%,最多设置20个,不得违法出售或出租。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应充分预留机动车充电设施。
(一)新建公共建筑的配建停车设施应按照不低于车位10%的比例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有条件的可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配建。
(二)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并按不低于规划配建停车位数的20%配建充电设施。
第二十四条 各类建筑物电动自行车停车区域面积占非机动车停车区域面积比例不得低于80%;各类建筑物应集中预留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条件,比例不得低于非机动车停车位的30%,其中住宅类建筑不得低于非机动车停车位的40%。
第二十五条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2层(含夹层)及以下,应当在不侵占城市道路、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前提下,尽可能在地面进行设置。鼓励建筑结合自身条件适当增加地面非机动车车位。
新建建筑宜在自身用地范围内设置地面共享自行车停车区域且对外开放,单点规模不宜小于15辆。在用地范围内设置共享自行车停车区域的建设工程,可按共享自行车与配建非机动车1:3的比例折减非机动车配建数量,且不应超过配建要求总量的30%。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与机动车停车设施在空间上尽量整合协调。位于二类区、三类区的建筑物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经批准后可按15∶1的比例换算为机动车停车位,其中二类区转化的非机动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要求总量的20%,三类区转化的非机动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要求总量的30%。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第二十八条 建筑方案审批前,建设项目确因地理、建设条件因素制约,在采取技术措施后仍低于配建标准的,经规划资源局批准后,不足部分按有关异地建设规定执行,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周边200米范围内应有对外开放的公共停车设施。
(二)少配建的停车位数最大不得超过建筑物应配建下限值与附表5规定的相应比例的乘积。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与准则》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31日。《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9版)》(宁规划资源规〔2019〕2号)同步废止。凡是新出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均应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对于已取得规划方案审定意见或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按本《标准与准则》修改方案或进行规划许可变更。
附件:1.附表1: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2.附表2:非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3.附表3:机动车特殊停车位配建指标
4.附表4:其他车型折合成小型车车位或自行车车位的车位换算值
5.附表5:允许少配建停车位数比例最大值
6.附图:停车分区划分图
政策解读:https://ghj.nanjing.gov.cn/njsgtzyj/202607/t20260722_5881725.html
苏公网安备 320106020106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