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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救济途径
责任编辑:  文章来源: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2-02-05 16:25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救济途径:如不服本单位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