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市地图审核和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利用,维护国家安全,提升审批服务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地图管理条例》《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规定》《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南京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通过南京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办理“地图审核”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业务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地图审核”,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范围内以及涉及跨区需求的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业务事项(报件申请地形图除外)。
二、申报方式
窗口申报。申请人按照属地管理要求至规划资源部门驻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申办。
三、材料要求
申请人按要求准备电子申报材料,并对电子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具体要求如下:
1.申报材料统一采用PDF格式盖章件,彩色模式,分辨率不低于200dpi。
2.申报材料名称应与规划资源部门公布的收件材料清单保持一致。材料名称长度不得超过128个字符,不得出现非法字符(--、%、*、<>、'、+、$等)。
3.扫描图像需进行必要的裁边、纠偏、去污等处理,不宜使用手机等设备直接拍摄形成的未处理图像。
4.申报“地图审核”业务应提供以下收件材料。
5.申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业务应提供以下收件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要 |
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法人有效证明文件 | 是 |
2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 是 |
3 | 南京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使用申请表 | 是 |
4 | 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 是 |
5 | 本单位有效期内的《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 是 |
6 | 持证人身份证 | 是 |
7 | 保密声明 | 是 |
8 | 使用涉密数据的电脑机器码 | 超过25平方公里时必要 |
申请人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对材料的准确性和规范性负责,避免因申报材料问题导致案件被不予许可或退件。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具备电子印章条件,鼓励申报材料加盖电子印章。
四、审批流转
规划资源部门窗口受理后,所有案件材料均以电子件形式流转。
五、结果核发
案件审批通过后,窗口统一核发加盖“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电子印章的PDF格式电子证照给申请人。电子证照具有与纸质证照同等法律效力,可直接用于办理后续相关手续。发件窗口联系方式:025-68505117。
六、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5个月。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试行期间申请人自愿通过公文来函方式申报“地图审核”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业务事项。正式施行后不再接收来函申报。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