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    012947920/2026-45730 信息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政策解读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    2026-07-28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公布集体土地征收时不满16周岁安置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  号:     关 键 词:    生活补助费;最低标准;征地;集体土地
内容概览:    
在线链接地址:    
文件下载:  
《关于公布集体土地征收时不满16周岁安置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下安置人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不得低于同期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同类地区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

我局于2023年1月5日印发《关于公布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宁规划资源发〔2023〕1号),公布主城六区(玄武区、秦淮区、鼓楼区、建邺区、栖霞区和雨花台区)征地时不满16周岁安置人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2万元/人;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5〕5号),规定我市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为3.5万元/人。因此,按照规定,需要调整不满16周岁安置人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

二、制定依据

1.《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5〕5号)第一条;

2.《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第二十七条、四十一条。

三、主要内容

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和雨花台区征收土地申请批准时不满16周岁安置人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5万元/人。

新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26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施行期间,各地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须按新公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及时补齐差价。

政策文件:https://ghj.nanjing.gov.cn/njsgtzyj/202607/t20260729_5885204.html


关闭本页】 【打印本页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