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47920/2026-45730 | 信息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政策解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生成日期: | 2026-07-28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公布集体土地征收时不满16周岁安置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生活补助费;最低标准;征地;集体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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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下安置人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不得低于同期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同类地区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
我局于2023年1月5日印发《关于公布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宁规划资源发〔2023〕1号),公布主城六区(玄武区、秦淮区、鼓楼区、建邺区、栖霞区和雨花台区)征地时不满16周岁安置人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2万元/人;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5〕5号),规定我市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为3.5万元/人。因此,按照规定,需要调整不满16周岁安置人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
二、制定依据
1.《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5〕5号)第一条;
2.《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第二十七条、四十一条。
三、主要内容
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和雨花台区征收土地申请批准时不满16周岁安置人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5万元/人。
新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26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施行期间,各地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须按新公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及时补齐差价。
政策文件:https://ghj.nanjing.gov.cn/njsgtzyj/202607/t20260729_5885204.html
苏公网安备 320106020106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