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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7920/2024-22044 信息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部门文件 / 通知
发布机构: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    2024-03-27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管线管理类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文  号:    宁规划资源规〔2024〕6号 关 键 词:    管线工程;罚款;管线信息;规划;规划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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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管线管理类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宁规划资源规〔2024〕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1号),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根据《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管线管理类行政裁量权基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该基准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

特此通知。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26日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管线管理类行政裁量权基准


序号

处罚事项

法律依据

违法情形

罚款标准

备注

1

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管线信息,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管线数字化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管线地理空间信息(以下称管线信息)的收集、存储、利用工作,实时录入管线普查、补测、竣工测量成果以及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报送的管线信息。

第四十条第一款 新建、改建、扩建、抢修以及废弃管线的,建设单位和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分别自竣工测量完成和批准废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管线数字化管理机构报送管线信息,并对管线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和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向管线数字化管理机构报送管线信息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管线信息,逾期不改正的,其管线长度小于或等于1公里的项目。

处以一万元罚款。


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管线信息,逾期不改正的,其管线长度大于1公里、小于或等于2公里的项目。

处以一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管线信息,逾期不改正的,其管线长度大于2公里的项目。

处以三万元罚款。


2

对建设单位未在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建设单位未在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文字类竣工验收材料缺失,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一万元(含本数)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建设单位未在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图纸类竣工验收材料缺失,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两万元(含本数)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建设单位未在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文字和图纸类竣工验收材料缺失,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四万元(含本数)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策解读:https://ghj.nanjing.gov.cn/njsgtzyj/202403/t20240327_41962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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