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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7920/2024-22053 信息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政策解读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    2024-03-27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设行政处罚管线管理类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政策解读
文  号:     关 键 词:    报送;裁量;管线工程;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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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设行政处罚管线管理类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1号),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制定了《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管线管理类行政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1号)规定,设区的市行政机关负责对本地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的行政执法事项制定裁量权基准。故需对《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五十二、五十三条规定的未按时汇交管线信息的处罚和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制定裁量基准,以进一步规范我市管线汇交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领域行政处罚行政裁量权行使,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二)《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三、制定过程

在制定本《裁量基准》过程中,严格按照《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局内相关部门主动介入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于2023年12月15日-25日对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并已完成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集体审议等工作,拟以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

四、主要内容

根据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等制定行政处罚行政裁量权基准。本《裁量基准》主要包含两项内容:

一是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管线信息,逾期不改正的处罚。参照《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收费标准,按照14551元/千米长度测算费用,故本《裁量基准》根据项目管线的长度,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幅度分三档进行设定,分别是:“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管线信息,逾期不改正的,其管线长度小于或等于1公里的项目,处以一万元罚款”;“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管线信息,逾期不改正的,其管线长度大于1公里、小于或等于2公里的项目,处以一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管线信息,逾期不改正的,其管线长度大于2公里的项目,处以三万元罚款”。

二是对建设单位未在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根据验收资料缺失的内容程度,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幅度分三档进行设定,分别是:“对建设单位未在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文字类竣工验收材料缺失,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含本数)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未在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图纸类竣工验收材料缺失,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两万元(含本数)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未在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文字和图纸类竣工验收材料缺失,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四万元(含本数)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策文件:https://ghj.nanjing.gov.cn/njsgtzyj/202403/t20240327_41962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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