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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7920/2026-20907 信息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部门文件 / 通知
发布机构: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    2026-04-02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全市乡村振兴的通知
文  号:    宁规划资源规〔2026〕1号 关 键 词:       ;用地;联营;发展;产业融合;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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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全市乡村振兴的通知

宁规划资源规〔2026〕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市相关工作要求,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项目管理机制

(一)明确产业融合项目用地范围。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是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拓展农业农村功能,拓宽农民就业增收渠道,延伸产业链条,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就地消费等环节,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农产品产地市场、种源研发生产、农村休闲观光旅游及配套设施、康复养老、电子商务等混合融合的产业用地,土地用途可确定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科研用地或上述土地用途的混合用地等。

(二)推进项目入库储备与动态管理。各区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审核与论证工作,推进项目库建设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具体入库要求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建立协调联动服务保障机制。围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建立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街镇推进项目前期筹备,审核项目是否符合产业融合发展实际需求,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与民主决策程序,建立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引导项目主体构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收益明晰、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村企合作共赢。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依据产业政策,对项目投资规模、示范带动作用等开展服务指导。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保障规划用地要素,加快项目落地实施。各部门应强化联动协同,通过专题会商等形式,共同做好项目全流程保障工作。

二、发挥规划引领作用

(四)优化产业融合空间布局。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乡村振兴规划为引领,建立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科学用地导向机制:

1.产业园区:布局规模大、工业化程度高,且分散布局成本高、能耗高、废弃物量大的产业;

2.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含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城镇建设用地):布局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项目;

3.村庄建设边界内:布局直接服务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直销配送、休闲农业等产业;

4.特殊情形(村庄建设边界外):在严守耕地保护、生态管控要求和维护乡村风貌等的前提下,可安排少量建设用地,用于依托本地资源的农产品初加工、休闲观光旅游等配套建设。

(五)加强乡村地区规划动态管理。对已完成村庄规划覆盖的区域,因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选址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支持开展村庄规划动态优化,精准适配乡村产业发展需求;对尚未完成村庄规划覆盖的区域,可按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执行,保障项目顺利落地。

(六)保障产业发展空间规模。分别采用预留机动指标和留白用地两种形式,各安排不超过上级下达的乡村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10%,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优先供给入库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其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符合相关准入条件的前提下,预留机动指标可直接用于保障两类项目用地:一是村庄建设边界外选址的村庄规划清单内项目;二是未纳入清单但占地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项目。采用存量建设用地、预留机动指标或规划留白用地的项目,可根据需求编制报批地块图则,作为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

三、提升要素保障水平

(七)统筹安排新增用地需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计划实行统筹保障,专项用于支撑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探索优化预存补偿费用收缴机制:农用地转用涉及房屋以外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申请用地单位与房屋以外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为同一主体,或房屋以外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已完成提前补偿且申请用地单位与提前补偿单位为同一主体的,可免缴房屋以外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鼓励各区、街镇出台倾斜优惠政策,对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占用耕地的,按照规定适当降低或减免相关指标费用。

(八)优化用地审批流程。布局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含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城镇建设用地)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依法纳入成片开发征收土地,统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通过预留机动指标纳入村庄规划的项目,可按照批次用地方式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项目建设占用耕地的,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求;涉及占用林地的,实行用地用林合并审批,切实提升审批效率。

(九)多元保障土地供给。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规模以入库核定规模为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自主兴办企业,也可通过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办企(详见附件)。依据国家、省统一部署,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健全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机制。

(十)简化乡村产业规划许可。针对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项目等乡村地区产业项目以及其他经营性项目,研究简化规划条件出具内容;对因用地规模、地块形状等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参照省技术规定进行退让要求的,可通过专家论证或部门论证等方式明确具体退让距离,符合相关条件并履行程序的停车配建规模最低可按《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规定的50%执行。

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十一)推进农村土地整理盘活。在自愿、有偿原则下,各区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通过土地综合整治、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方式,有序盘活农村闲置建设用地。腾退的建设用地应优先保障农民安置、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需求,节余部分可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政策进行有偿调剂与归并,统筹用于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五、强化项目用地监管

(十二)明确用地监管要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严禁违规占用耕地进行农村产业建设,防止耕地“非粮化”,不得造成耕地污染。严禁借“新产业新业态”之名违法违规用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建设私人会所、私家庄园等,不得分割转让转租。

(十三)压实属地主体责任。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须严格遵循国家及省级相关标准规范,将投资强度、就业带动能力等核心准入条件及用地用途限制,全面纳入投资监管协议。区人民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各街镇统筹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依据街镇履职事项清单,在项目引进阶段,要严格对照相关要求和标准开展初验把关,同时在项目手续办理及后续实施过程中,配合区级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相关项目履行监管职责。

(十四)强化部门监管职责。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用地情况纳入市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进行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开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库建设和项目库动态管理,指导各区每两年对入库项目及主体达标情况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调整出库。

本通知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30日。

附件:南京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工作实施细则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31日


附件

南京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工作实施细则

为规范全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行为,助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以下简称使用权入股、联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以下简称共同举办企业),发展农村一二三产融合产业的行为。

使用权入股、联营的项目应当满足:

(一)社会投资方的土地利用(经营)规模在300亩以上(粮食生产经营类主体在200亩以上),或者年销售交易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粮食生产经营类主体在1500万元以上);

(二)社会投资方的总资产和固定资产规模分别在800万元以上和400万元以上(粮食生产经营类主体总资产和固定资产规模分别在600万元以上和300万元以上);

(三)社会投资方与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直接带动农户20人以上的项目。

具体用地规模以入库规模为准。

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粮食生产经营类项目用地,并在用地面积上予以倾斜。

二、主体资格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1.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主体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由代表其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入股、联营工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者,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载的所有权人确认。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的实施主体,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授权或委托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代理实施,并就授权或委托事项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二)社会投资方

使用权入股、联营的社会投资方应与项目流转农用地的社会投资方为同一主体,且符合本实施细则中“适用范围”中对流转项目的土地利用(经营)规模、总资产和固定资产规模、带动农户的要求。

(三)共同举办企业

共同举办企业应依据入股、联营合同相关约定成立,具有以公司章程为基础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体系,明确约定股权各方权责关系和违约责任,且与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方签订了投资发展监管协议。鼓励共同举办企业名称中包含入股、联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三、工作程序

(一)前期准备

1.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应当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未出租或抵押。

2.使用权入股、联营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产业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并按照规划申请核发项目用地的规划条件及红线图,包括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配套设施等要求。

3.查询基准地价和组织勘测定界。

4.用地现场土地场平完成,基础设施开发完毕,有现状道路连接,形成净地。

(二)方案编制

使用权入股、联营应编制土地入股、联营方案。入股、联营方案应包括:宗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共同举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含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企业类型、法人代表)、分红资金、红利的支付方式等内容;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应包括:项目亩均投资、亩均产值、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带动周边农户等标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入股、联营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属地街镇同意,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级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审核。

(三)签订合同

入股、联营方案审批通过后,入股、联营双方签订《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合同》,同步与街镇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街镇作为第三方鉴证(集体建设用地属于街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为第三方鉴证)。入股、联营合同应该包含:入股、联营方案的各项内容,入股、联营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明确各方权责以及违约责任和处置方式等内容。

(四)用地申请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驻各区分局(以下简称规划资源分局)依据土地所有权人申请及立项要求、规划条件和入股、联营合同约定等相关资料,拟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供地方案》,与入股、联营合同一同报属地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批复供地方案,规划资源分局向土地使用权人发放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

共同举办企业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以使用(集体)方式供地,使用年限原则上与该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土地流转到期年限一致,最低不低于5年,最高不超过20年。

(五)规划许可

共同举办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规划资源分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2.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3.使用集体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动产权证书等);

4.拟建工程的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5.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审定意见通知书。

规划资源分局审查符合要求的,按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涉及的规划公示、规划验线、规划核实等环节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上工程项目相关手续办理。

(六)确权登记

完成入股、联营合同和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签订后,具备不动产登记条件的共同举办企业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四、监督监管

编制入股、联营方案时应同步制定投资发展监管协议。集体建设用地属于组集体或村集体所有的,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与方案同步报送街镇和区相关部门审核;入股、联营双方签订入股、联营合同时,同步与街镇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街镇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方。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属于街镇农民集体的,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经街镇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与方案同步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和区其他相关部门审核;入股、联营双方签订入股、联营合同时,同步与区农业农村局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区农业农村局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方。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对达产项目的投资发展监管协议进行复核校验、评估。对未按投资协议建设或未实现投资强度、亩均产出等主要指标的项目,由投资发展监管协议中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方督促入股、联营双方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按入股、联营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登记主体发生变更的,应重新申报用地,并重新签订入股、联营合同和项目投资发展监管协议。未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擅自转卖、转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据合同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江北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政策解读:https://ghj.nanjing.gov.cn/njsgtzyj/202604/t20260402_58176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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