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    012947920/2026-20913 信息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政策解读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    2026-04-02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全市乡村振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文  号:     关 键 词:    用地;用地规模;保障;国土空间;乡村;产业
内容概览:    
在线链接地址:    
文件下载:  
《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全市乡村振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严格对照省、市相关工作要求,切实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我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全市乡村振兴的通知》(宁规划资源规〔2026〕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工作是推进乡村振兴的关键支撑。此前,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先后出台相关政策文件,为我市工作开展提供了根本遵循。我市也于 2019 年、2022 年分别出台相关政策,其中《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试行)》(宁规划资源规〔2022〕1 号)自施行以来,为全市乡村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用地政策保障。本《通知》是在国家、省最新政策要求基础上,结合我市前期实践经验与实际工作需求起草完善,旨在进一步优化政策体系、提升保障效能。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至四十三条;

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十六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六十一条;

4.《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

5.《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试行)》(自然资规〔2026〕1号)第七条、十一条、十五条;

6.《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

7.《关于印发<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工作细则>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1〕258号);

8.《关于加强县乡全域国土空间规划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4〕806号)第1、6、7点;

9.《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持续推动全省经济回升向好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4〕271号)第1、3、6点。

三、核心内容

本文件共五部分十四条,围绕项目管理、规划引领、要素保障、存量盘活、用地监管五大维度优化完善,重点内容如下:

(一)对标国家省要求,更新用地政策标准

1.优化用地计划管理:删除宁规划资源规〔2022〕1 号文中比例要求(各区每年用于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新增用地计划应不少于市下达新增计划的5%),按照省最新政策实行统筹保障,专项用于支撑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

2.调整用地规模安排:删除宁规划资源规〔2022〕1 号文空间规模或流量指标表述(区、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空间,安排不少于10%的新增建设用地空间规模或流量指标,主要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采用预留机动指标和留白用地两种形式,各安排不超过上级下达乡村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 10%,优先保障入库项目。明确预留机动指标可直接用于村庄建设边界外清单内项目、1000 平方米以下的三产融合项目,且项目可编制地块图则作为规划许可依据,提升规划弹性。

(二)创新制度机制,降低项目落地成本

1.创新费用收缴机制:明确农用地转用涉及的房屋以外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用,若申请用地单位与房屋以外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一致,或房屋以外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已完成提前补偿,申请用地单位与提前补偿单位一致的,可免缴相关补偿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2.鼓励出台倾斜政策:支持各区、街镇结合实际出台优惠措施,对占用耕地的项目适当降低或减免指标费用。

3.探索简化规划许可:针对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项目等乡村地区产业项目以及其他经营性项目,研究简化规划条件出具内容;针对乡村产业项目特殊情况,可通过专家或部门论证方式明确退让边界,停车配建规模最低可按省标准的 50% 执行,进一步简化审批、提升效率。

(三)结合实际需求,完善配套管理规定

1.健全监管与联动机制:将投资强度、就业带动等准入条件纳入投资监管协议,压实区政府属地主体责任;街镇做好项目初验并配合区级部门进行全程监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将用地纳入国土空间 “一张图” 监管,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库动态管理,每两年审核项目达标情况,确保项目规范运行。

2.取消用地规模限制:针对基层和企业反映的宁规划资源规〔2022〕1 号文中用地规模限制过小、不适应项目需求的问题,取消 “单个项目不超过 20 亩” 等固定限制(按不高于项目流转农用地总面积的2%申请用地规模,一般单个项目用地原则上不超过20亩),明确用地规模以入库核定规模为准,充分适配不同项目发展需求。

此外,附件《南京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工作实施细则》同步优化,删除用地规模限制,新增“原则上涉及的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审批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净地形成相关成本费用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但入股联营合作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相关条款,进一步引导降低农业企业前期用地成本。

政策文件:https://ghj.nanjing.gov.cn/njsgtzyj/202604/t20260402_5817627.html


关闭本页】 【打印本页返回顶部